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 知
信政办〔2017〕14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信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2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以及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信单位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条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考核内容具体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测评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测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对日常测评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年度考核时核减相应考核项目的分数。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由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通过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查看门户网站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日常监控、平时检查、被考核单位自查和实地考核情况,确定被考核单位等级和名次,报市政府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考核结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运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占比不低于4%。
第十二条 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不合格档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