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商务局”以案释法” 宣传——汽车销售方面

发布时间 2021-12-03|阅读

      2021年5月中旬,市商务稽查支队接消费者王某举报,信阳市平桥区一汽车销售公司加价销售汽车,王某在看好车型,咨询好车辆价格后,汽车销售公司因没有现车,王某和该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购买意向并交付了一万元订金,4S店承诺10日内厂家发车到店提取;王某在约定日期到店提取车辆,销售该车顾问告知王某该车辆款型稀缺,销售畅销,提取该款车辆需要再交3000元服务费,否则还需要等待一个月。王某对心仪车辆渴望心切,迫于时间关系,最终在购买车辆时又多交3000元服务费。事后王某在一次商务法制宣传活动中了解到加价销售车辆是违法行为,遂向市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举报了汽车销售公司违法行为。

      市商务稽查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该汽车销售公司了解情况并取证,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员对该起事件供认不讳,向王某积极承认错误,现场退还3000元服务费,并承诺下不为例,合法经营。该汽车销售公司初次违法,主动整改,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省商务厅制定的《河南省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内容,对其免于处罚,责令及时整改,并签署承诺书。

 

本案引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引用《河南省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相关内容:

序号

处罚事

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

 

 

 

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

1.初次违法;

 

 

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

1

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损害;

收取额外费用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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