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0376-3019532 信阳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四、办理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6号信阳市商务局窗口
五、办理机构信阳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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