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2|阅读

信商外贸〔2021〕9号

各县、区商务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已开展,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和复核原件,并于2021年8月3日前将本地商务和财政部门申请进口贴息的联合行文、《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含电子版)、已通过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0376-3019537)。

 

      附件: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2021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汇总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不能简单以与《目录》中商品编码不符否定企业申报,关键看商品是否符合《目录》中商品名称描述的产品;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3.如果无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可以使用电子口岸系统打印,进口结关日期商务部、财政部终审时以海关总署提供的时间为准,不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作为审核的否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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