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2-06-16|阅读

第一条  为建设我市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消费经营环境。根据《信阳市商务局关于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日常监管、数据统计等工作,并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保存和发布。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电子商务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1、已经采用和实施在线隐私公告(说明收集什么个人信息,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政策及其履行),并且将其张贴在网站或在线服务上(在网站或在线服务的首页和收集个人信息的网页上,或提供相关链接);有履行在线隐私公告的机制;在线隐私公告不应该对消费者构成危害;

2、对消费者的相关敏感信息(如信用卡等个人财务信息),提供符合业界标准的在线加密等的保护和管理的安全技术或机制,并允许消费者修改个人信息;

 3、在企业内部,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明确的有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存和使用的规范和机制,防止滥用和非授权使用;
4、对消费者的在线个人信息提交,提供安全性的提示;
5、明确说明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如插件、Cookies、第三方跟踪等);
6、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方式。
    (二)企业在线商务行为

1、取得诚信(标识)授权的网站或在线服务必须是在线的;
2、超过一年的良好运营证明,并具备对消费者争端处理的机制和良好纪录;
3、明确提供企业的必要商务信息,如办公地址、商标、联系方法、客户支持方式、争端解决方式等;、4、从事合法活动,不得展示诸如淫秽、诽谤或恶意信息; 
5、对提供的在线插件或软件,提供安装及卸载的提示和选择,并提供该插件或软件功能说明,功能说明与实际的功能一致;该插件或软件不影响消费者对自己系统的控制和使用;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真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及其服务标准。

7、提供客观而足够的商品、服务信息、在线交易及其支持信息,使得消费者能够籍此作判断,避免所提供的商业信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欺骗。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电子商务企业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归集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可按照“红榜”、“黑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红榜” 为企业正面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资质等级、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法人个人身份和职业等基本信息,企业或法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及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企业或法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黑榜”为负面信息,包括企业或法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承担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信息、企业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以及其他应该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信息。

第七条  市商务局可以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委托行业协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及信用评级。

前款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评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电子商务企业有权无偿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九条  对失信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市场秩序科制定的《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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