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年版)》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拓宽我市利用外资渠道,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内涵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在农业、服务业、制造业领域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领会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内涵。
一是从外资负面清单与内外资一致管理的关系来看。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明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商在华投资经营行为要同时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规定。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并非要建立外商的超国民待遇,而是为了确保其在负面清单之外享受与国内企业同样的准入待遇。比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非政府组织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领域。因此,虽然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已删除禁止外商投资的条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规制,该领域仍须主要由政府投资。
二是从外资负面清单的范畴来看。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明确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说清单范畴应是可能涉及“投资准入”行为的市场领域,对于国家明确禁止的市场主体从事的色情业、赌博业、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销售境外密码产品等领域,以及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考虑由政府直接投资的献血站、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无论境内外市场主体都不能投资。
三是从国家外资管理的配套制度来看。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中明确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在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要非常重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外商投资作为市场投资的重要来源,不应削弱或影响国家安全。《外商投资法》规定我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这意味着,我国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全面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准入安全阀的设计,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因而在扩大市场开放的同时,更需要做好投资管理工作,统筹兼顾开放与安全。
二、切实掌握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点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为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
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三、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要认真学习把握。发布实施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 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外开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将构建更加开放、便利、公平的投资环境,推进更大范围的全球产业链合作。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特点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战略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拓宽我市利用外资领域。
二要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结合《外商投资法》的宣传,开展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宣传解读,重点推介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开放的领域,增进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了解,熟悉清单内容和特点,正确理解使用清单。
三要规范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外资市场准入,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外资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外商提出申请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外商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
四要加强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组织实施 工作,加强对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附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信阳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附件
外商投资准人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 年版 )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 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
序号 |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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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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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 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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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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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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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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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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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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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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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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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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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 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2年取消乘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 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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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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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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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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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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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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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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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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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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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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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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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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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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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 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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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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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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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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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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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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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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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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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 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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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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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 员不得少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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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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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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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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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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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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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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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序号 |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
30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含引进业务)公司. |
31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32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33 |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