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时间 2021-01-04|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  山
2020年6月23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 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 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 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 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 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 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 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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